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负责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实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责任制,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