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游经营者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二)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三)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或者服务过程中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四)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五)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