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一)旅游经营者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二)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的(三)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或者服务过程中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四)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五)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