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井内出现砂、水浑、水位大幅度下降或者发生井台断裂塌陷、计量装置失灵等异常情况时,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