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水源井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二)堆放、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三)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