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未知(-1)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