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未知(-1)

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由认定机关取消其资格,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其已享受的优惠所得,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因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致使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