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行政行为规范第四十七条未知(-1)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行政部门,对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的业务应当优先办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