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十条未知(-1)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设立,由所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发展需要,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照"一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多园(高科技园)"的方式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