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人才第二十七条未知(-1)科研机构(非企业性质)、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和教师,可以兼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从事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科研机构(非企业性质)、高等院校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和教师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从事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