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未知(-1)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或联合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联盟、产业联盟与标准联盟,共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前款列举的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