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第十四条未知(-1)实施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其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留成部分,但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将返还的资金全部退还同级财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