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野生动物管理规定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反规定行为人和责任人,调查违反规定有关事项;

(二)查阅、复制有关违反规定的合同、账册、发票、文件和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