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宾馆、饭店、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档等行业,不得收购、杀害、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按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