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用于商品零售、批发、仓储和经营性服务的固定场所。本条例所称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是指粮、油、肉、菜等主副食品及燃料、废旧物资回收、居民生活日用品商店和固定的集市贸易场所。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