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保护第九条已修改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划定禁垦的具体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垦范围开垦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在本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二年内修筑成水平梯田,实行林粮间作;没有条件或不能按期修成水平梯田的,应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