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