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开发第十八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毁水土保持设施的,都要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无力自行治理的,应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建设工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从生产费用中列支。具体收费管理办法按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