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严重沙化区开矿、取土、挖砂、采石和破坏植被。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划定本辖区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严重沙化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