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为了确保农业生产建设投资的稳定增长,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每年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总投资的增长幅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内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用于农业的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市本级财政预算内科技三项费用于农业的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区县(自治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业基建支出和农业科技三项费的数额和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