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承包者都应逐年增加农业投资,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资金为主体,信贷资金、社会资金和利用外资为补充的农业投资体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