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玩忽职守造成农业资金损失,或者挪用、贪污、截留农业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业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