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检测单位或者车主拒绝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抽测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