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九条有效公民正常死亡的遗体应当自死亡之日起7日内实施火化。公民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或者死者所在单位及医疗机构应当即时向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实施火化。遗体火化时,丧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死亡证明。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