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