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其火葬,拒不执行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强制执行,费用由丧主负担。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