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七条已修改拒绝、阻碍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执行职务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围攻、打骂、侮辱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