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已修改物业业主、使用人、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二)未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三)未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