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已修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