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和疏散通道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