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第四十条已废止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权;(四)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机关执法机构建设情况;(六)行政执法的协调情况;(七)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八)重大行政案件的查处情况;(九)行政复议情况;(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