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行政机关依法收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扣留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清单或者法定票据。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