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受理确认权属,颁发证、照;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发放抚恤金、户口迁移、出入国境等申请,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对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决定。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或者不能办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诉权;需要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