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守则:

(一)遵守并严格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服从命令,保守秘密;

(三)公正廉洁,克己奉公,不谋私利;

(四)按国家规定着装或者佩戴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