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第十八条已废止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守则:(一)遵守并严格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服从命令,保守秘密;(三)公正廉洁,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四)按国家规定着装或者佩戴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