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下列物品不准上市:

(一)反动、诲淫诲盗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它非法出版物;

(二)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食物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国家和省规定不准经营的食品;

(三)中药材以外的药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国家和省规定不准上市的其它物品。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