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三章 经营与贸易第十五条已废止在集贸市场行医,须持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