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