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用水实行持证用水制度。

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新增用水计划指标的,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用水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