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改变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和教育培训机构财产关系,或者侵占、无偿调拨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及其附属企业资产的,由上一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限期归还被侵占或者调拨的资产;逾期不归还的,追缴被侵占或者调拨的资产,并提请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