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区县(自治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和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后,按核定的维修等级承揽相应的维修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