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二十条已修改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二)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