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十二条已修改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在清算财产时,应当依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