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胶合板、商品薪材、木炭、大宗木竹半成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