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三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对涉及重大问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有关机关应当作出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