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经依法批准需要拆迁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华侨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按照原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安置或者折价补偿。被拆迁人经依法审批在村镇自建住房的,其宅基地面积在法定标准内给予照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