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拆迁城市华侨房屋,适用《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华侨房屋包括: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依法继承的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在国内的房屋视同华侨房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参与华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的协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