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应当有归侨、侨眷参与管理,重大事项应当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依职权决定,或者事先征得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