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区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监督检查部门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市监督检查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皖提起诉讼。

在复议、诉讼期间,不中止封存、扣留、暂停支付或者处罚决定的执行,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中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监

督检查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