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采用胁迫、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方法使竞争对手削弱或丧失竞争能力,或促使竞争对手回避或放弃正常竞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