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