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处五十至五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